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啟用 2:3 圖:警政署新警察制服初樣稿
警察旗使用棗紅色旗底,中央放置警徽。警徽中的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警鴿有三支尾羽,雙翅各有五支小羽八支大羽,代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四維八德。左右兩側圍繞的嘉禾各有七葉七穗,象徵週而復始、不眠不休。頂端置國徽,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
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啟用
警察機關旗於旗桿側鑲上一條白布,當中以黑字書寫機關名稱。下方以警政署旗為例,白布內書寫「內政部警政署」。
首長旗為警徽下方加嵌首長階級章。
民國76年(1987)2月13日啟用
民國76年(1987)2月13日啟用
民國65年(1976)1月3日啟用
義勇警察隊旗用天藍色,靠旗桿之一端鑲白布一條,內繡義警隊名稱。
民國84年(1995)12月20日啟用 圖:Akira Oyo、警政署新警察制服初樣稿
一、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規定辦理。
二、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右各七。其徽式如附件一。
三、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四、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五、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六、製掛首長旗之警察機關如下,其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七、警徽使用規定如下:
(一)警察人員得佩戴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貢獻者,得致贈飾用警徽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八、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九、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十、警察旗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十一、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十二、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居左。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十三、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
附件二 警察旗旗幅尺度表
旗號 | 直長(公分) | 橫寬(公分) |
一號 | 48 | 72 |
二號 | 64 | 96 |
三號 | 80 | 120 |
四號 | 96 | 144 |
五號 | 120 | 180 |
附件七 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單位區分 | 警察分局級 | 縣市警察局級 |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 | 中央署校級 |
旗幅尺度 | 直長 64 公分 橫寬 96 公分 |
直長 80 公分 橫寬 120 公分 |
直長 96 公分 橫寬 114 公分 |
直長 120 公分 橫寬 180 公分 |
書寫番號白幅尺度 | 直長 48 公分 橫寬 8 公分 |
直長 56 公分 橫寬 9 公分 |
直長 68 公分 橫寬 9 公分 |
直長 86 公分 橫寬 10 公分 |
附件八 警察機關首長旗旗幅尺度表
單位區分 |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警察專科學校 |
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警察大學 |
旗幟尺度 | 直長 96 公分 橫寬 144 公分 |
直長 120 公分 橫寬 180 公分 |
附件九 各級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
一、分駐(派出)所級:高度五四公分,寬度六三公分,厚度四公分。
二、分局、隊(含中隊)級:高度八四公分,寬度九七公分,厚度五公分。
三、縣市局、所、總隊、大隊級:高度一○四公分,寬度一二○公分,厚度六公分。
四、直轄市局以上級:高度一五一公分,寬度一七八公分,厚度七公分。
五、上列一至四款規定,為期與辦公廳建築物大小美觀配合,得斟酌實際情形,放大或縮小級裝製。
民國元年(1912)8月北洋政府規定於政府公報第一一一號。旗桿位於右側。
民國17年(1928)北伐成功後北洋政府警察旗停用,暫無全國統一警察旗式,由各地警察自訂或仿照軍旗格式。
為了使軍警有所區別,內政部於民國21年(1932)5月4日擬定警察旗呈報行政院,5月17日國民政府核定。
民國36年(1947)7月22日內政部以「行憲在即,黨旗式樣不足以代表國家警察之精神」廢止原警察旗,制定新旗式為國旗加上金黃色飛翔警鴿。
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再改為棗紅色旗地加警徽,沿用至今。
臺灣日據時代警察旗,黑色橫條代表國民,紅色圖案為片假名「ホ」,是「保」的發音,意寓「保護國民」。1901年12月17日使用至1945年10月24日。
民國18年(1929)立法規定將各地方原有之鄉團及一切自衛組織改組為縣保衛團,類似今日的民防或義警。民國21年(1932)6月17日公佈縣保衛團旗,橫九十六、縱七十八公分,中央置半徑四十六公分之國徽。旗幟上下緣各有三十六枚紅色旗牙,左緣二十六枚,每一旗牙底邊三公分、高兩公分。旗幟右端紅布橫度九公分,內書寫總區甲牌團號,格式為「某某縣保衛團」、「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第幾甲」、「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第幾甲第幾牌」。旗桿位於右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