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旗幟


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啟用 2:3 圖:警政署新警察制服初樣稿



旗幟解說

警察旗使用棗紅色旗底,中央放置警徽。警徽中的警鴿象徵警戒、和平、效率;警鴿有三支尾羽,雙翅各有五支小羽八支大羽,代表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四維八德。左右兩側圍繞的嘉禾各有七葉七穗,象徵週而復始、不眠不休。頂端置國徽,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


警察機關旗

 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啟用

警察機關旗於旗桿側鑲上一條白布,當中以黑字書寫機關名稱。下方以警政署旗為例,白布內書寫「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機關首長旗

首長旗為警徽下方加嵌首長階級章。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民國76年(1987)2月13日啟用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民國76年(1987)2月13日啟用


義勇警察隊旗

 民國65年(1976)1月3日啟用

義勇警察隊旗用天藍色,靠旗桿之一端鑲白布一條,內繡義警隊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

 民國84年(1995)12月20日啟用 圖:Akira Oyo、警政署新警察制服初樣稿


警徽警旗製用規定

一、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規定辦理。

二、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右各七。其徽式如附件一。

三、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四、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五、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六、製掛首長旗之警察機關如下,其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七、警徽使用規定如下:
  (一)警察人員得佩戴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貢獻者,得致贈飾用警徽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八、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九、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下: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十、警察旗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十一、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十二、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居左。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十三、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

附件二 警察旗旗幅尺度表

旗號 直長(公分) 橫寬(公分)
一號 48 72
二號 64 96
三號 80 120
四號 96 144
五號 120 180

附件七 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單位區分 警察分局級 縣市警察局級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 中央署校級
旗幅尺度 直長 64 公分
橫寬 96 公分
直長 80 公分
橫寬 120 公分
直長 96 公分
橫寬 114 公分
直長 120 公分
橫寬 180 公分
書寫番號白幅尺度 直長 48 公分
橫寬 8 公分
直長 56 公分
橫寬 9 公分
直長 68 公分
橫寬 9 公分
直長 86 公分
橫寬 10 公分

附件八 警察機關首長旗旗幅尺度表

單位區分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警察專科學校
內政部警政署
中央警察大學
旗幟尺度 直長 96 公分
橫寬 144 公分
直長 120 公分
橫寬 180 公分

附件九 各級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
一、分駐(派出)所級:高度五四公分,寬度六三公分,厚度四公分。
二、分局、隊(含中隊)級:高度八四公分,寬度九七公分,厚度五公分。
三、縣市局、所、總隊、大隊級:高度一○四公分,寬度一二○公分,厚度六公分。
四、直轄市局以上級:高度一五一公分,寬度一七八公分,厚度七公分。
五、上列一至四款規定,為期與辦公廳建築物大小美觀配合,得斟酌實際情形,放大或縮小級裝製。


警旗變遷

民國元年至17年

 3:5   圖:Akira Oyo

民國元年(1912)8月北洋政府規定於政府公報第一一一號。旗桿位於右側。

民國17至21年

民國17年(1928)北伐成功後北洋政府警察旗停用,暫無全國統一警察旗式,由各地警察自訂或仿照軍旗格式。

民國21至36年

  圖:本站自繪

為了使軍警有所區別,內政部於民國21年(1932)5月4日擬定警察旗呈報行政院,5月17日國民政府核定。

民國36至63年

 2:3  圖:Akira Oyo

民國36年(1947)7月22日內政部以「行憲在即,黨旗式樣不足以代表國家警察之精神」廢止原警察旗,制定新旗式為國旗加上金黃色飛翔警鴿。

民國63年至今

民國63年(1974)7月23日再改為棗紅色旗地加警徽,沿用至今。

日據時代

  圖:本站自繪

臺灣日據時代警察旗,黑色橫條代表國民,紅色圖案為片假名「ホ」,是「保」的發音,意寓「保護國民」。1901年12月17日使用至1945年10月24日。


其它相關歷史旗幟

縣保衛團旗

   圖:本站自繪

民國18年(1929)立法規定將各地方原有之鄉團及一切自衛組織改組為縣保衛團,類似今日的民防或義警。民國21年(1932)6月17日公佈縣保衛團旗,橫九十六、縱七十八公分,中央置半徑四十六公分之國徽。旗幟上下緣各有三十六枚紅色旗牙,左緣二十六枚,每一旗牙底邊三公分、高兩公分。旗幟右端紅布橫度九公分,內書寫總區甲牌團號,格式為「某某縣保衛團」、「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第幾甲」、「某某縣保衛團第幾區團第幾甲第幾牌」。旗桿位於右側。


相片